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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发布日期:2013-10-10 14:14:00 浏览次数:1806次

一、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须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七、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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