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 张煜律师电话13363650636。
首  页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业务领域 服务指南 成功案例 在线咨询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业务领域   >> 更多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土地房产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 更多
京东律苑-张煜律师
电 话: 张 煜律师:13363650636  
微 信: 律师微信号:13363650636  
邮 箱: 315003890@qq.com
网 址: www.yanjiaolaw.net(河北燕祥)
地 址: 北京东燕郊102国道北侧电厂桥西、如家酒店东侧青年社区二期南门底商14-04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查看地图)  
  业务领域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3-8-19 18:28:00 浏览次数:4817次

合同的专业性、解决纠纷的复杂性,自签订合同至解决纠纷均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合同纠纷涉及各行各业,主要有买卖合同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等。

一、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二、解决方式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纠纷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网上购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内容可分为两部分理解,第一、所谓“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是指在线充值等数字化产品交易而言,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买受人住所地,即买受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第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一般是指经快递等方式交付实物商品而言的,此时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

相对于商家而言,消费者在买卖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如果数额不大的标的额引起诉讼,到被告所在地去诉讼,差旅和时间成本让消费者无法负担,维权难以实现,前述规定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改于2015年10月14日)

上一条:劳动工伤
下一条:婚姻家庭
[返回]

友情链接: 三河律师  |  大厂律师  |  京东律苑  |  交通事故律师网  |  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  |  燕郊律师网  |  百度一下

张 煜律师:13363650636,微信号:13363650636(燕郊律师张煜)

北京东燕郊102国道北侧(福成路西、沧州银行东侧)青年社区二期底商14-04号

  版权所有:河北燕祥律师所-张煜

  ICP备案号:冀ICP备110239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