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庞杂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感情和家庭需要双方精心来呵护、经营。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心规制,更需要法律方面的外在规范。人人需要了解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给予婚姻家庭幸福最低的也是最安全的保障,用具体的规范来评价并最终引导人们的行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首先需要的,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所在。法律不仅仅是婚变离婚、分家析产、抚养继承时的工具,更是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隐形保障。不要仅仅在危机出现时才想到法律,而应利用法律阻止危机的产生和出现。
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必然以自身的利益需求为出发点选择自己的行为,这就构成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选择,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上的价值观念冲突及婚姻家庭现状日益复杂化。过去为公众所认同的某些婚姻家庭观念已逐渐发生变化,一些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得以充分体现,一些反映在公民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衰退现象折射到家庭关系上,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体系受到严重的冲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为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提供最后保障。
婚姻家庭专门解决婚姻与家庭之间的一些常见的纠纷和问题,解决此类纠纷涉及有关婚姻、继承、收养、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基本价值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引导婚姻家庭建设的和谐发展,从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婚姻家庭领域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债权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财产继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