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四、申诉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决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五、听证当事人须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1.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二)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请求的意见进行抗辨;
(三)对案件的证据向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对听证笔录。
2.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法官的询问,并回答对方当事人的质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3.听证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4.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法官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授权委托书应经听证法官确认。
(修改于2015年9月19日)